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聲請人 賴國央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法扶)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世杰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賴國央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4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4號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