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交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交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交簡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昱銘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4行「45號友人住處」更正為「75號友人住處」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昱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於不能正常操控車輛之情形,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仍駕車上路,不顧政府大力宣導不得酒後駕車,漠視用路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枉顧大眾交通安全,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白鐵焊接工,經濟狀況為勉持,本件血液中酒精濃度182mg/dl即百分之0.182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031號被告陳昱銘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銘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9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102年9月18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659、8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1次搶奪、2次恐嚇取財、1次加重竊盜、1次侵占、4次竊盜及1次加重強盜等犯行,分別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10號、102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月、7月、6月、3月、2月、2月、3月、3月、7年6月、8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入監執行至108年10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並交付保護管束,須至111年8月21日始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期滿。詎其仍不知悔改,又於110年3月14日0時2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友人家中喝高粱酒後,明知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因神智不清,反應遲鈍,不得駕車,卻在已意識不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仍於同日1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自該處出發,欲返回其位在嘉義市○區○○里0鄰○○路000號住處,旋於同日1時45分許,途經嘉義縣○○鄉○○村○○○○○路○段000號附近,於左轉彎時失控自行摔倒受傷,送醫後經警囑醫於同日2時16分許,對其抽血檢驗之血液酒精濃度高達182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八二。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昱銘供承不諱,復有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檢驗科檢驗報告、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竹崎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檢察官顏榮松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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