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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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告想不到創意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婷渝 被告 潘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8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