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5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慶村 債務人 李春茸 債務人 黃堉銘 債務人黃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李春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萬伍仟貳佰玖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春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堉銘(原名:黃緯)給付之。
㈡債務人李春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春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宏給付之。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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