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依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出具現金後,將被告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