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