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太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江太郎業於民國104年3月3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蔡立群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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