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96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李哲良 上列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旻儒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台端所附委任書之受任人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旻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