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960號債權人 黃田 上列債權人黃田因與債務人祭祀公業 陳光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陳光禎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遇管理人已死亡之情形,請補正現合法管理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