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42號聲請人 李聖廷 法定代理人 李振明 法定代理人 蘇美瑛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聲請人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