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64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林松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