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9號上訴人 黃淑珍 被上訴人 蔡佳宏
潾螺絲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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