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69號原告 衛孟甲
孫美金 衛逸湘 前列孫美金、衛逸湘共同訴訟代理人衛孟甲前列衛孟甲、孫美金、衛逸湘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被告 衛奉朱詹衛煌仰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命 衛逸青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嘉義嘉義縣民雄鄉○○村○○○000號)於105年3月4日追加為原告,若衛逸青不同意追加為原告,請於105月3月1日前具狀向本院表示意見,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
關於衛逸青追加為原告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邱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