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0號上訴人 林進生
林進發 林進農 林素桃 林素蘭 前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冠瑩 被上訴人 林茂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