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丑○○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巳○○
午○○辰○○卯○○申○○○己○○子○○L○○○亥○○○戌○○酉○○宇○○地○○天○○宙○○C○○黃○○玄○○D○○H○○A○○G○○E○○○J○○F○○I○○B○○K○○庚○○辛○○丁○○○癸○○○未○○○壬○○
甲○寅○○00乙○○丙○○戊○○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巳○○、午○○、辰○○、卯○○、申○○○、己○○、子○○、L○○○,應就其被繼承人 陳深 遺產坐落台北縣○○鄉○○段第六九七地號上,建號第三二六號房屋一棟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建號之房屋基地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庚○○、辛○○、癸○○○、未○○○、丁○○○、壬○○,應就其被繼承人 林清德 遺產坐落台北縣○○鄉○○段第六九七地號上,建號第三二七號、第三三三號房屋兩棟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兩建號房屋基地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寅○○、乙○○、丙○○、戊○○應就其被繼承人 李燕洲 遺產坐落台北縣○○鄉○○段第六九七地號上,建號第三三○號房屋一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與被告甲○將上開建號之房屋基地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戌○○、宙○○、亥○○○、酉○○、宇○○、地○○、天○○,應就其被繼承人 劉清奇 遺產坐落台北縣○○鄉○○段第六九七地號上,建號第三三一號房屋一棟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建號房屋基地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C○○、黃○○、玄○○、D○○、H○○、A○○、G○○、E○○○、J○○、F○○、I○○、B○○、K○○,應就其被繼承人 鄭灶 遺產坐落台北縣○○鄉○○段第六九七地號上,建號第三三二號房屋一棟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建號之房屋基地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巳○○、午○○、辰○○、卯○○、申○○○、己○○、子○○、L○○○負擔六分之一,庚○○、辛○○、癸○○○、未○○○、丁○○○、壬○○負擔六分之一,寅○○、乙○○、丙○○、戊○○、甲○負擔六分之一,戌○○、宙○○、亥○○○、酉○○、宇○○、地○○、天○○負擔六分之一,C○○、黃○○、玄○○、D○○、H○○、A○○、G○○、E○○○、J○○、F○○、I○○、B○○、K○○負擔六分之一。
事實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巳○○、午○○、辰○○、卯○○、申○○○、己○○、子○○、L○○○、戌○○、酉○○、宇○○、地○○、天○○、宙○○、C○○、黃○○、玄○○、D○○、H○○、A○○、G○○、、E○○○、J○○、F○○、I○○、B○○、K○○、庚○○、辛○○、丁○○○、癸○○○、未○○○、壬○○、寅○○、乙○○、丙○○、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北縣○○鄉○○段建號第三二六、三二七、三三0、
三三一、三三二、三三三等六戶建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分別登記如附表一所示之所有人,而該六戶系爭房屋所坐落之土地亦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基地上,惟於民國三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辦理第一次產權登記時,誤將系爭房屋之坐落基地登記為坐落於原告與訴外人 劉蔡 牡丹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三十三分之三十二、訴外人劉 蔡牡丹 應有部分為三十三分之一)之臺北縣○○鄉○○段○○○○號土地(即重測前臺北縣○○鄉○○○段田心子小段一一一之二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以致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在土地登記簿上登記有系爭六戶房屋之存在,無法申請為建築使用,使原告之所有權受有妨害,而系爭房屋之原所有人陳深已於起訴前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件之繼承系統表一,林清德已於起訴前之四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件之繼承系統表二,劉清奇已於起訴前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件之繼承系統表三,鄭灶亦於起訴前之五十四年八月四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件之繼承系統表四,李燕洲也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件之繼承系統表五,均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為此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後段之規定,請求上開繼承人就系爭房屋辦理繼承登記後,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應分別將其所有之房屋之基地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戌○○、 劉高順義 、甲○則辯稱:原告如要塗銷系爭房屋之基地登記,亦應同時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等語。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臺北縣○○鄉○○段○○○○號土地(即重測前臺北縣○○鄉○○○段田心子小段一一一之二地號土地),登記為原告與訴外人 劉蔡牡丹 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三十三分之三十二、訴外人劉蔡牡丹應有部分為三十三分之一),而臺北縣○○鄉○○段建號第三二六、三二七、三三0、三三一、三三二、三三三等六戶建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分別登記如附表一所示之所有人,其中人陳深已於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件之繼承系統表一,林清德已於四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件之繼承系統表二,劉清奇已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件之繼承系統表三,鄭灶亦於五十四年八月四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件之繼承系統表四,李燕洲也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件之繼承系統表五,均未辦理繼承登記,分別有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五、又查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會同台北縣汐止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到現場勘驗系爭房屋及土地坐落情形,據測量人員指界稱原告所有系爭六九七地號土地係在台北縣○○鄉○○路往基隆市方向右側,而該八戶系爭房屋均在道路左側,經比對地籍圖實際基地地號應為四0四、四0五地號,與土地登記薄確實不符等語,而被告甲○在場稱其所有系爭房屋自始並未變更等語,此有勘驗筆錄一紙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八十八年度基簡第二五四號(二)卷第二頁),復有原告所提出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為證,是原告主張被告所有系爭六戶房屋之基地並非在原告所共有之臺北縣○○鄉○○段○○○○號土地上,土地登記簿顯係誤載等情,亦堪採信。
六、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中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有之系爭房屋,其基地並非坐落原告所共有之臺北縣○○鄉○○段○○○○號土地,已如前述,則原告因此登記錯誤,致無法申請為建築使用,造成原告所有權受有妨害,而無法圓滿行使其所有權,則原告請求其塗銷該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被告辯稱原告如要塗銷系爭房屋之基地登記,亦應同時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等語。因系爭房屋坐落基地屬於第三人所有,牽涉被告與第三人權利之認定,原告無權逕行請求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應由被告另循法律途徑解決之,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錫煒附表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編號│建號│登記所有人│房屋坐落基地│├───┼───┼─────────┼──────────────┤│一│三二六│陳深○○○鄉○○段四○七、四三四、│││││四三五地號│├───┼───┼─────────┼──────────────┤│二│三二六│林清德│同右段四○六、四一○、四一二│││││地號│├───┼───┼─────────┼──────────────┤│三│三二七│甲○、李燕洲│同右段四○四、四○五地號│├───┼───┼─────────┼──────────────┤│四│三三○│劉清奇│同右段四○七、四三四、四三五│││││地號│├───┼───┼─────────┼──────────────┤│五│三三二│鄭灶│同右段四三八、四三九地號│├───┼───┼─────────┼──────────────┤│六│三三三│林清德│同右段四○六、四一○、四一二│││││地號│└───┴───┴─────────┴──────────────┘附表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編號│被告│建號│登記建物基地│├───┼───────────────────┼───┼────────────┤│一│巳○○、午○○、辰○○、卯○○、 楊陳美 │三二六○○○鄉○○段○○○○號│││娥、己○○、子○○、L○○○│││├───┼───────────────────┼───┼────────────┤│二│庚○○、辛○○、癸○○○、未○○○、李│三二七│同右│││ 林玉枝 、壬○○│三三三││├───┼───────────────────┼───┼────────────┤│三│寅○○、乙○○、丙○○、戊○○、甲○│三三○│同右│├───┼───────────────────┼───┼────────────┤│四│戌○○、宙○○、亥○○○、酉○○、 劉麗 │三三一│同右│││卿、天○○、地○○│││├───┼───────────────────┼───┼────────────┤│五│G○○、D○○、H○○、E○○○、 鄭麗 │三三二│同右│││娟、F○○、K○○、I○○、B○○、鄭│││││ 金田 、黃○○、玄○○、A○○│││└───┴───────────────────┴───┴────────────┘繼承系統表一
┌─長子巳○○├─次子午○○├─參子辰○○├─四子卯○○
83.8.30死亡├─長女己○○被繼承人陳深───┼─次女子○○配偶 陳郭環 (歿)├─參女 陳玉雲 ( 昭和 00年0月00日生,昭和13年12月17日歿)
├─四女L○○○└─五女申○○○繼承系統表二
┌─長子庚○○├─次子 林文賢 (24年3月19日死亡)├─參子 林文樹 (27年9月15日死亡)├─四子辛○○
40.12.14死亡├─ 長女林 (20年1月25日死亡)被繼承人林清德───┼─次女丁○○○配偶 林朱招 ├─參女癸○○○
54.07.27死亡├─四女壬○○
└─五女未○○○繼承系統表三
┌─長子戌○○├─次子酉○○
82.6.27死亡├─長女宇○○被繼承人劉清奇───┼─次女地○○配偶亥○○○├─參女天○○
23.10.12生└─四女宙○○繼承系統表四┌─長子C○○┌─長子G○○
├─次子 鄭來發 (11.08.20死亡├─次子B○○│,無繼承權)├─參子F○○├─參子 鄭居財 (86.07.11死亡)├─長女I○○│配偶E○○○───────┼─次女K○○├─四子黃○○├─參女 鄭麗容 (出養)├─五子 鄭居福 └─四女J○○│(20.06.15死亡,無繼承權)
54.8.4死亡├─六子 鄭居祿 (出養)被繼承人鄭灶───┼─七子A○○配偶 鄭簡茂 ├─八子 鄭居盛 (85年1月26日死亡)┌長子D○○
61.06.26死亡│──────────┤
│配偶 鄭沈雪 (831月11日死亡)└次子H○○├─九子玄○○(原名 鄭金雄 )└─長女 鄭秀玉 (出養)繼承系統表五
┌─長女丙○○│被繼承人李燕洲───┼─次女戊○○配偶寅○○│
└─三女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