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玖萬肆仟伍佰元,應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外,尚應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