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四六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侯傑中律師
林達傑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一五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六號)及移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共壹佰壹拾台(內含IC板共壹佰壹拾片)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起訴書誤為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九十年十月中旬向案外人甲○○以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之代價頂讓位於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二樓之「名統遊藝場」,並明知「名統遊藝場」營業項目明列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且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於九十年十一月初起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肉羹」之成年男子共同未依上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在上址由綽號「肉羹」之人提供中國龍EX、NBA籃球、雪人兄弟、超級快打3DR、鬥魂列傳四代、電鑽先生、力量之石二代、99戰王、彩京1945三代、霹靂砲鑑二代、正義學園、決戰餓狼、CAPCOMVSS
NK、死亡格鬥Ⅱ、3D待魂Ⅱ、四代鐵拳、刀魂三、綜合快打、三國戰紀、火焰龍、雷電快打JET等各一台、快打外傳、魔術方塊各二台、機械鑽石列車、機械侏儸紀各六台、機械滿貫大亨、機械超八各八台、機械彈珠八八八型九台、機械彈珠台七七七型十台、機械金明星十二台及機械PK十六台,共計一百零二台(內均有IC板共一百零二片),設置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為益智或娛樂類之遊戲,而共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迄分別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晚十時許、同年月十七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經警先後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一百零二台電子遊戲機具。又乙○○於為警查獲後,仍未辦理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繼續與綽號「肉羹」之人,利用上開相同之鬥魂列傳四代、電鑽先生、力量之石二代各一台、機械滿貫大亨與機械超八各八台、機械彈珠台七七七型十台、機械金明星十二台及機械PK二十四台(新增八台),共計七十七台電子遊戲機具,共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十一時十七分許,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具。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及台北縣政府函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該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述時、地以二十萬元之價格自案外人甲○○處頂讓「名統遊藝場」及該處有擺放電子遊戲機之事實坦承不諱外,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並辯稱:因機具上貼有合格證,伊並不知道查扣之機台係違法的,且擺放之機台有些係故障無法把玩云云;另辯護人亦以被告係供他人擺放電子遊戲機,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並非違反該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又查扣之機台名稱為「機械」,顯非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所規範之電子遊戲機云云。經查:
(一)按所謂「電子遊戲機」,係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珠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在此限,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本案所查扣之機台,皆係利用電子或機械之方式所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依上揭之說明,自屬於「電子遊戲機」,至於機具上是否貼有合格之證明,則在所不問。
(二)又上開「名統遊藝場」擺設上開機具供不特定人把玩之事實,除據被告自承外,並經證人即在場把玩電子遊戲機之客人 陳泗彬陳泓政張國鼎李俊賢周境福 (起訴書誤為 周意福 )、 秦玉玲張振華翁顥瑋 、王文榮、 凌國晉蕭正男張志華張復昌褚惠美張志維 及員工 陳宗森范伊佩 等人於警訊中證述屬實,此外並有如事實欄所載之電子遊戲機扣案可資佐證。再本院以當時被告有無向你表明,機台中有故障及根本沒有插電營業等情詢問證人即查獲之警員 張義雄 ,證人張義雄結證稱:「若是有,我就會在筆錄上記明,我也有問他機台有無插電營業中」(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審判筆錄)。並觀之警員張義雄於上開時、地三次查獲時所製作之三張現場丈量圖中並未做任何有關故障或未插電之標示,且三份現場丈量圖均經被告於查獲當時證明無訛而簽名並按捺指印於上,益徵查獲之機具並無任何故障或未插電之情況。況由被告所製作之明細表可見,凡機械機具共七十七台,均無故障之情事,而故障者,悉數均非屬機械之方式操縱者,然由卷附之照片可知,所有機台均未貼有「故障」或「未插電營業」之字樣,或其它足以表示故障或未插電之標示,且由照片中機台之螢幕均可清晰看出係有插電經營。再者被告所製作之明細表,僅係依現場人員之記憶為之,然據查獲當時把玩之客人周境福於警訊時證稱其把玩之機具為「雷電快打JET」及證人即上開遊藝場之現場主任陳宗森於警訊時證稱:「遊樂台有鬥魂列傳四代一台、電鑽先生一台、力量之石一台,均有插電‧‧‧」,證人即上開遊藝場之櫃檯小姐范伊佩於警訊時證稱:「問:現場機台是否都有插電營業事實?答:有。」,證人即現場把玩之客人張復昌於警訊時證稱其把玩者係魔術方塊,證人即把玩之客人褚惠美於警訊時證稱其把玩者係快打旋風等情,均足徵該等機具於查獲當時確係插電營業中,並未有故障之情事。是以被告辯稱查扣之機具中,有二十五台係故障或未插電營業之機具乙節,顯係卸諉之詞,不足採信。
(三)再被告經營之「名統遊藝場」依卷附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上營業項目即明白記載「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又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經本院以有無告訴被告你之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被警查獲之事等情詢問證人甲○○,而證人答稱:「我有告訴他」。(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審判筆錄)。又依被告及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所稱:被告以二十萬元之價格頂讓「名統遊藝場」,之後將該場地供綽號「肉羹」之人擺放電子遊戲機,每月自「肉羹」處收取十三萬元,其中十萬元付房租,另外三萬元為利潤云云,果爾;被告又何需花費二十萬元自甲○○處頂讓該遊藝場,卻未經營遊藝場之生意,而將每月花費十萬元租金所租得之場地,全部供綽號「肉羹」之人擺放電子遊戲機,自己反而向綽號「肉羹」之人收取十三萬元租金(其中十萬元付房租),是被告既然不經營遊藝場之生意,逕可將該遊藝場頂讓綽號「肉羹」之人即可,焉有花費二十萬元之代價,成為遊藝場之負責人,卻不經營遊藝場之生意之理?此顯有違常情。從而被告上開所述,顯係事後脫免之詞,而證人甲○○所述亦屬迴護之詞。足見被告係與綽號「肉羹」之人共同經營「名統遊藝場」,由被告負責辦理遊藝場登記,成為該遊藝場之負責人,而綽號「肉羹」之人負責提供上開電子遊戲機具。故辯護人稱被告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所指「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之規定,亦不足採。
綜上所述,足見被告所辯各節,顯係飾卸諉責之詞,殊無可採。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罰。又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肉羹」之成年男子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公訴人雖僅起訴被告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營業時為警查獲;惟被告於查獲後仍經營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已如前述;惟此部分犯行與公訴人起訴部分為單純一罪之關係(因該條例著重在於處罰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附此說明。末查;被告前於八十七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簡覆表在卷可徵。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被告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即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有礙該管主管機關工商稽核及管制以及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一百一十台(含IC板共一百一十塊),係共同被告綽號「肉羹」所有且供犯罪之用,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自應依法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機台名稱│台數│├────────────┼────────┤││││中國龍EX│一台│├────────────┼────────┤││││NBA籃球│一台│├────────────┼────────┤││││雪人兄弟│一台│├────────────┼────────┤││││超級快打3DR│一台│├────────────┼────────┤││││鬥魂列傳四代│一台│├────────────┼────────┤││││電鑽先生│一台│├────────────┼────────┤││││力量之石二代│一台│├────────────┼────────┤││││99戰王│一台│├────────────┼────────┤││││彩京1945三代│一台│├────────────┼────────┤││││霹靂砲鑑二代│一台│├────────────┼────────┤││││正義學園│一台│├────────────┼────────┤││││決戰餓狼│一台│├────────────┼────────┤││││CAPCOMVSSNK│一台│├────────────┼────────┤││││死亡格鬥II│一台│├────────────┼────────┤││││3D待魂II│一台│├────────────┼────────┤││││四代鐵拳│一台│├────────────┼────────┤││││刀魂三│一台│├────────────┼────────┤││││綜合快打│一台│├────────────┼────────┤││││快打外傳│二台│├────────────┼────────┤││││三國戰紀│一台│├────────────┼────────┤││││火焰龍│一台│├────────────┼────────┤││││雷電快打JET│一台│├────────────┼────────┤││││魔術方塊│二台│├────────────┼────────┤││││機械彈珠888型│九台│├────────────┼────────┤││││機械彈珠777型│十台│├────────────┼────────┤││││機械鑽石列車│六台│├────────────┼────────┤││││機械金明星│十二台│
├────────────┼────────┤││││機械滿貫大亨│八台│├────────────┼────────┤││││機械侏儸紀│六台│├────────────┼────────┤││││機械超八│八台│├────────────┼────────┤││││機械PK│二十四台│││││││├────────────┼────────┤││││共計│一百一十台│││(內均含IC片│││共一百一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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