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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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3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明福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4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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