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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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樑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國樑前因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3年8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8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