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46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蔡文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66,208元,應
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尤朝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