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雄簡字第8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於民國98年6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係鄰居關係,前因被告開設之洗衣工
廠排放污水問題互有爭執,關係交惡。原告於民國97年1月
26日1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門前打掃環境時,因見被告又將洗衣廢水排放至馬路上,
遂趨前至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之
住處前,要求被告勿隨便排放洗衣廢水,詎被告竟以言語辱
罵原告「你娘臭雞歪」、「幹你娘」、「幹你娘臭機歪」、
「你們都是給人家包養的」,致原告精神受創,侵害原告人
格,爰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有罵「你娘臭雞歪」、「幹你娘」、「幹
你娘臭機歪」、「你們都是給人家包養的」等語,惟係針對
在伊住處前放置石頭之人,並非針對原告,伊現無收入,原
告請求賠償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被告於上開時、地有辱罵「你娘臭雞歪」、「幹你娘」、「
幹你娘臭機歪」、「你們都是給人家包養的」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上揭言詞辱罵原告,被告則以上開情詞
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在於:被告以上揭言詞辱罵之對象
為何人?經查:
㈠被告雖抗辯上揭辱罵他人之言詞係針對在其住處放置石頭之
人云云,惟被告當時既與原告爭執廢水排放問題,參以放置
石頭之人亦未在現場,被告豈有可能突而中斷其與原告之爭
執,轉意辱罵放置石頭之人,可見原告以上揭言詞辱罵之對
象為原告,並非他人,被告抗辯,自不足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97年1
月26日以上揭言詞辱罵原告業如上述,核其情節實屬重大,
原告於精神上受有痛苦可堪認定。查依原告所陳,其教育程
度係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美髮業,每月收入約4至5萬元,
而96年度所得總額為37萬7,935元;被告名下無任何財產及
所得等節,有原告畢業證書、技術士證、扣繳憑單、兩造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原告雖主張被告
從事衣物整燙工作,現時應有收入等語,然被告不否認有從
事衣物整燙工作,惟稱衣物整燙工作係其子之業務,其僅從
旁協助而已,參以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並
無任何被告收入之紀錄,則尚難認被告現有收入一節為真;
是本院審酌兩造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及本件損害程度,被告
僅因細故即以不堪言詞辱罵原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30
萬元之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3萬元為適當;至於原告逾此
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因被告在公開場所以有損其名譽之文字辱罵
而得請求其賠償者乃為3萬元,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3萬元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
圍外之金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
勝訴部分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
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79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