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21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送達代收人  傅順轅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北高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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