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2號
原告 黃筠倧
被告 張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3年度豐簡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家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2號
原告 黃筠倧
被告 張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3年度豐簡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