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73號
原告 張麗娟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記載被告 左庭維 之送達處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正被告左庭維之送達處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