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中平指定辯護人朱坤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中平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中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復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8日執行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本案業經審結,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在案,被告犯嫌自屬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胡宜如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