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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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85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寬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審訴 字第 6851 號裁定(99.01.29)[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審訴 字第 6851 號(99.03.0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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