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六四號
原 告 豪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八萬四千九百七十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八百五十一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八百零六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