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78號
原   告 高健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柏皓 (原名 曾清鴻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貳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