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執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5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附表編號3、4之罪刑,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64號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裁判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原已定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附表編號1至4各罪之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7年10月13日│同左│97年9月2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同左│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935、2023號││187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51號│同左│97年度訴字第1364號││審││││││├───┼──────────┼──────────┼──────────┤││判決│97年1月21日│同左│98年1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451號│同左│97年度訴字第1364號││││││││├───┼──────────┼──────────┼──────────┤││判決確│98年1月21日│同左│98年1月21日│││定日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7年9月2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87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64號││││審││││││├───┼──────────┼──────────┼──────────┤││判決│98年1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64號││││││││││├───┼──────────┼──────────┼──────────┤││判決確│98年1月21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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