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上字第56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弘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郭百祿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趙相文 律師 林峻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應於將上訴人弘祥實業有限公司所交付如原判決附件所示之冷凝管交由工業技術研究院檢測合格之總數達壹仟伍佰支時,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伍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弘祥實業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弘祥實業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弘祥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弘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弘祥公司)主張:
㈠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
(下稱核二廠)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5日公開招標編號Z0000000000冷凝管1500支採購案,嗣由伊以新臺幣(下同)18,309,375元標得,並已給付履約保證金1,245,000元。伊於得標後即按約自韓國採購1,500支冷凝管並於96年2月16日交付核二廠,核二廠驗收後,卻於同年7月27日以D核000000000Y號函通知伊所交付之冷凝管經渦電流檢驗有25支不合格,磁滲檢驗部分大於規定之
1.01,驗收不合格,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嗣伊 就上開爭議迭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並經申訴委員會以訴0000000號判斷書(下稱系爭判斷書)認定:以磁滲性檢驗部分,冷凝管採購規範⑶中之中文固可能導致弘祥公司誤解僅就鐵質部分檢測,惟其英文已表明,應就冷凝管執行熱處理與檢測(THETUBESSHALLBEHEATTREATED....),如是即不能質疑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所為檢驗之正當性,惟前採購規範係核二廠所訂定,自不能完全免除其中文表示不清楚之責任,故此部分不宜認弘祥公司有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之情事。渦電流檢驗部分依採購規範⑸(G)既已規定檢測不合格者小於15支即容許扣款驗收,超過5支則全數予以退貨並解除契約,而認弘祥公司有驗收不合格且情節重大情事,並以此部分之理由駁回弘祥公司之申訴。
㈡冷凝管採購規範既係招標文件,依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
1.4.1條第1項之規定於契約條款適用上屬第5順序,後於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詎核二廠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均疏未注意財物採購附加條款第41條之規定,竟謂冷凝管採購規範屬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4.1條第1項第2款之契約,而認不能適用財物採購契約第11.4.2條改正複驗之規定,自有錯誤。
㈢關於磁滲性檢驗部分:
⒈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6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契約文
字以中文為準。契約文件兼有中文與外文者,其文意不符時,除另有規定外,以中文為準;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3.3條規定招標文件之中文如與英文有任何衝突,以中文為準,亦即中文版與英文版不同時以中文版為據。且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⑶項規定銅合金固溶狀態內的鐵質須執行熱處理,且其最大磁滲性不可超過1.01(THETUBESSHALLBEHEATTREATEDINSUCHAMANNERTHATTHEIRONREMAINSESSENTIALLYINSOLIDSOLUTIONINTHECOPPERALLOYINORDERNOTTOEXCEEDAMAXIMUNMAGNETICPERMEABILITYOF1.01)該中文版明白表示執行熱處理及磁滲性不可超過1.01者為鐵質部分,縱英文版表示冷凝管須作熱處理,但亦載明IRON之磁滲不可超過1.01之記載,詎核二廠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均疏未注意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6條及財務採購投標須知第3.3以中文為準之規定及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⑶項英文版IRON之磁滲不可超過1.01之記載,竟斷章取義,僅以英文版THETUBESSHALLBEHEATTREATED之片斷記載即遽認伊不能質疑工研院所為檢驗之正當性,已有違財務採購投標須知第3.3條之規定,況工研院之檢驗報告並無檢驗人員署名,核二廠亦未依冷凝管採購規範通知伊參與檢驗及由檢驗人員簽署,焉可謂有正當性。
⒉且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⑸(B)及(G)分別規定:冷凝管
如「隨機取樣2支送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若有任1支最大磁滲性超過1.01,則該批管全數予以退貨並解除契約」;冷凝管執行渦電流檢測,「若檢測結果不合G.1之管大於或等於15支則該批管全數予以退貨,並解除合約」規定,將造成以懸殊之抽樣比例,即可構成解約事由,應認此約款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效。況縱認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⑸(B)及(G)之規定有排除廠商複驗之權利,然其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之強制規定,亦屬無效。
⒊核二廠既未就鐵質部分之磁滲性為檢驗,即不能謂伊違
約情事,縱認工研院所為檢驗為真實,惟核二廠既未通知伊參與檢驗,該檢驗即不能做為認定之依據,況依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1.4條第2項之規定弘祥公司既已請求複驗,於複驗前,亦不能遽認伊有何違約情事。
㈣茲本件無法就鐵質為磁滲性檢測,是冷凝管採購規範第
⑶項之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發佈採購契約注意要項第22條規定,無法執行鐵質檢測,該部分無效。況就渦電流複驗部分,伊於收受正式通知驗收不合格前,即急速再向韓國廠商訂購40支,並於96年5月中旬送交核二廠供複驗,惟遭拒絕複驗。就磁滲性部分,伊於收受核二廠96年7月27日D核000000000Y號函知檢驗不合格後,即於同年月30日提出異議,並請核二廠另送第三人檢驗,惟又遭核二廠於同年12月10日以D核000000000000號函拒絕。縱認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⑶項之規定並非無效,因核二廠既拒絕驗收、複驗,顯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付款條件之成就,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自當視為付款及返還履約保證金之條件已成就,本件應無同時履行之情事。是核二廠自應返還履約保證金1,245,000元及給付價金18,309,375元,合計19,554,375元。
㈤爰依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8.1、第5.5.5條前段、第11.1.
1條、第11.4.2條第1項及第2項、第11.4.3條及民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命核二廠應給付弘祥公司19,554,3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及以供擔保為條件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核二廠則以:㈠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⑸(B)及(G)之約定與財物採購契約第
11.4.2條改正複驗之規定同屬採購契約條款第1.4.1條所稱契約(含本文及附件),不生順序上先後適用之問題。
是本件就驗收事宜既有如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⑸(B)及(G)所規定逕予解除契約之規定,伊以弘祥公司交付之次凝管不符前述冷凝管採購規範之規定而不予複驗,逕行解除契約,自無違誤。
㈡冷凝管採購規範(G)規定冷凝管渦電流檢測,若檢測結果
不合G.1之管大於或等於15支則該批管全數予以退貨,並解除合約。本件經伊非破壞檢測隊測試結果,有關渦電流檢測部分:有25支未達規範要求,弘祥公司對此並不爭執,是其驗收自不合格。有關磁性檢測之部分: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⑶項規定銅合金固溶狀態內的鐵質須執行熱處理,且其最大磁滲性不可超過1.01(THETUBESSHALLBEHEATTREATEDINSUCHAMANNERTHATTHEIRONREMAINSESSENTIALLYINSOLIDSOLUTIONINTHECOPPERALLOY
INORDERNOTTOEXCEEDAMAXIMUNMAGNETICPERMEABILITYOF1.01)廠商於交貨時須檢附熱處理執行過程及磁滲性檢驗之正本,並須提供執行及檢驗廠商資料供伊審核,伊並保有向其查證之權利,若不合格或查證做假記錄則該批管全數予以退貨並解除合約。就中文而言,已明示銅合金固溶(即冷凝管)其最大磁滲性不可超過
1.01,因此有磁滲性要求係針對冷凝管之要求而非「鐵質」部分之要求,並無疑義。至最大磁滲性不可超過1.01之要求乃依據伊之工程顧問公司貝泰公司所開立之規格,因本件冷凝管係用於核能發電廠,為確保核能發電廠之安全性,故採購物件自有其嚴謹性且必要性,磁滲性不可超過
1.01為伊所要求的腐蝕最大阻抗(DESIRABLETOMAXIMIZERESISTANCETOCORROSION)。至於鐵本身乃鐵磁性材料,容易被磁化,其相對導磁率遠遠大於1,是本件招標規範中所稱最大磁滲性不超過1.01之要求,絕不可能係針對冷凝管中鐵質部分之要求,更何況塑型完成後之冷凝管,實不可能再萃取出鐵質後進行磁滲性檢測,弘祥公司所稱應就冷凝管中之鐵質部分進行磁滲性檢測乙節,更屬無理。
㈢又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⑸(B)及(G)是在招標時即已規定,
任何參與投標者於投標前均已知悉,況投標須知「參、澄清與解釋」3.1亦規定任何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對於所有招標過程中之相關文件,如有任何疑慮或不清楚之地方,得依該規定要求澄清與解釋,然本件於招標過程中,並無任何廠商(包括弘祥公司在內)對採購規範中相關檢測標準之提出詢問或質疑,是伊並無未告知檢測資訊而有違誠信原則之情事,伊解除契約,自屬合法。
㈣依兩造間契約之約定,本件並無複驗規定之適用,而弘祥
公司所交付之冷凝管,經檢驗後發現有關渦電流及磁滲性檢測結果未符規定,經伊發函要求弘祥公司安排製造商韓國原廠派遣相關技術專業人員予以說明澄清,然未獲弘祥公司及韓國原廠澄清,伊不得不判定驗收不合格,是本件既無複驗規定,伊拒絕複驗,於法有據,自無返還保證金之責任,更無以不正當行為阻止付款條件成就之可言。縱認本件有複驗規定之適用,弘祥公司亦應先舉證證明其所給付之冷凝管,符合兩造招標規範所規定之標準,始得請求本件價金及發還履約保證金。茲弘祥公司並未舉證證明,亦未聲請調查證據,就其提出之冷凝管再聲請鑑驗,在弘祥公司無法證明其所提出之冷凝管符合約定標準之狀況下,付款條件自屬未成就,伊自得拒絕付款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弘祥公司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即判命核二廠應將弘祥公司所交付如附件所示之冷凝管交由工研院檢測合格之總數達1,500支時,給付弘祥公司19,554,375元,並駁回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弘祥公司就其敗訴部分(即原審命其對待給付及駁回其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部分),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核二廠應於將弘祥公司所交付如附件所示之冷凝管交由工研院檢測合格之總數達1,500支部分暨駁回弘祥公司在第一審其餘之訴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核二廠應給付弘祥公司自收受第一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9,554,375元以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二廠則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二廠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核二廠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弘祥公司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弘祥公司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弘祥公司參與核二廠冷凝管1,500支採購案之投標,經弘
祥公司以18,309,375元標得,兩造並於95年10月25日簽訂採購契約。
㈡弘祥公司先交付系爭冷凝管1500支,經核二廠判定25支渦
電流驗收不合格後,再交付40支,此40支核二廠尚未檢測。
㈢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⑶規定「銅合金固溶(SOLIDSOLUTION
)狀態內的鐵質須執行熱處理(HEATTREATED),且其最大磁滲性(MAXIMUMMAGNETICPERMEABILITY)不可超過
1.01(THETUBESSHALLBEHEATTREATEDINSUCHAMANNERTHATTHEIRONREMAINSESSENTIALLYINSOLIDSOLUTIONINTHECOPPERALLOYINORDERNOTTOEXCEEDAMAXIMUNMAGNETICPERMEABILITYOF1.01),廠商於交貨時須附熱處理執行過程及磁滲性檢驗之正本報告,並須提供執行及檢驗之廠商資料(含地址及電話、電傳)供本廠審核,本廠並保有向其查證之權利,若不合格或查證做假記錄則該批管全數以退貨並解除合約。」。
並有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冷凝管設備或器材採購規範表、冷凝管採購規範、財務採購附加條款、財務採購契約條款、財務採購投標須知、交貨單等為證(原審卷第12至49頁),自堪信為真實。
五、弘祥公司主張核二廠未經複驗程序,即逕行通知解除契約,並不合法;冷凝管磁滲性檢測係就鐵質部分檢測,如無法執行,即無須檢測,無同時履行之情事,而弘祥公司收受渦電流檢測25支不合格之通知後,即向韓國廠商訂購40支送交核二廠,詎核二廠竟拒收,顯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付款條件之成就,應視為已驗收合格並履約完成,爰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價金等語;核二廠則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事項即為:
㈠原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1.4.2條有關複驗之規定,於適用
順序上是否優先於冷凝管採購規範?即有無財物採購契約條款11.4.2「複驗及費用」規定之適用?㈡關於磁滲性檢測部分:
⒈冷凝管磁滲性檢測應進行「就鐵質部分」亦或「就全套
管」進行檢驗?⒉工研院就磁滲性檢測方式與結果有無不合理之處?⒊就「磁滲性不超過1.01」之要求,有無其必要性?⒋系爭冷凝管鐵質之成分要求,如符合ASTMC70600規範
所定1.0%至1.8%要求,是否即符合磁滲性不可超過
1.01之標準?⒌系爭冷凝管其最大磁滲性是否符合不超過1.01的要求?㈢關於渦電流檢測部分:
⒈系爭冷凝管執行渦電流檢測時,是否須藉由該冷凝所含
鐵質成分提供應力產生訊號?⒉系爭冷凝管1,500支渦電流檢測結果為何?
六、原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1.4.2條有關複驗之規定,於適用順序上是否優先於冷凝管採購規範?即有無財物採購契約條款
11.4.2「複驗及費用」規定之適用?㈠弘祥公司主張所有與招標有關之文件,均屬契約文件,冷
凝管採購規範屬招標文件,依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4.1條之規定,於契約條款適用上屬第5順序,後於財物採購契約等語;核二廠則辯稱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與冷凝管採購規範同附於契約內,屬契約本文及其附件,不生順序上先後適用之問題等語。
㈡查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1.4.2複驗及費用規定「外觀檢驗
或特性試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立約商應於招標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辦理修正、抽換或全數換交新品(以下統稱改正)後再辦理複驗(外觀或特性複驗各限1次)。複驗之試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若招標機關通知時未規定改正期限,視為接到通知單次日起20工作天之期限....」(原審卷第32頁),惟冷凝管採購規範⑸(B)規定「本採購規範⑶之磁滲性要求,本廠將於廠商交貨之1500支管中隨機取樣2支送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若有任1支最大磁滲性超過1.01,則該批管全數予以退貨並解除合約。」、(G)規定「所有管子廠商均須依ASTMB-111-04片之章節13.1.1.執行渦電流檢測....若檢測結果不合G.1之管在15支以下(小於15支),則依合約總價除以1500支後之每支單價乘以不合格支數扣款驗收,若檢測結果不合G.1之管大於或等於15支則該批管全數予以退貸,並解除合約。」(原審卷第17、18頁),並無關於複驗之規定。弘祥公司於冷凝管隨機取樣2支檢測最大磁滲性不合格,及經判定25支冷凝管渦電流驗收不合格,再交付40支冷凝管,要求複驗遭核二廠拒絕,因而主張依本件財物採購契約條款有複驗程序之規定。
㈢依核二廠財物採購附加條款第41條規定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⑴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⑵本附加條款。⑶廠商投標標價清單。⑷投標廠商聲明書。⑸本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⑹採購規範(表)。⑺其他:中文公告資料、各審查意見表、匯款申請書、各授權書、保證金退還通知單、標封封面。」(原審卷第22頁),是依此規定,本件冷凝採購之財物採購條款及冷凝採購規範、甚或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均同屬招標文件。次依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
1.1.21規定契約係「指招標機關與立約商所為之書面,包括所有規格、條款、計畫、圖說及其他與契約有關之文件或物件,及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原審卷第36、37頁);再依核二廠所提完整採購契約正本,亦包含弘祥公司所提原證1號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廠商投標價清單、設備或器材採購規範表、冷凝管採購規範、財物採購附加條款、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此經本院勘驗屬實(本審卷第136頁背面),是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與冷凝管採購規範均構成系爭採購契約之一部分。
㈣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4.2條固約定「契約文件包括下列
內容,其效力及優先順序,依數字序號辦理。但契約另有規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或變造者,不在此限。⑴依契約及其變更或補充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⑵契約(含本文及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⑶決標文件(紀錄等)及其變更或補充。⑷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經招標機關核可者。⑸招標機關招標文件或其變更或補充。
契約之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原審卷第24頁),然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與冷凝管採購契約規範既同屬冷凝管採購契約之一部分,即同為上開條款所稱「契約(含本文及附件)」,不生順序上先後適用之問題。
㈤故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1.4.2條雖為複驗及費用之規定,
但係「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始有複驗規定之適用,而冷凝管採購規範⑸(B)、⑸(G)分別規定驗收之標準,即屬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1.4.2「複驗及費用」所稱「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之「規定」,自應優先於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1.4.2條之適用,弘祥公司主張冷凝管採購規範屬招標文件,依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4.1條之規定,於契約條款適用上屬第5順序,後於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等語,自無可取。
七、關於磁滲性檢測部分:㈠冷凝管磁滲性檢測應進行「就鐵質部分」亦或「就全套管
」進行檢驗?⒈查核二廠以驗收日期為96年7月16日物料驗收不合格通
知單,通知弘祥公司關於冷凝管磁滲性不合格原因為「合約規定交貨之1,500支管中隨機取樣2支送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最大磁滲性不可超過1.01,經取樣檢驗,磁滲性均大於1.01」,嗣再於96年7月27日以D核000000000Y號函通知冷凝管不符採購規範⑸(B)磁滲性之要求,驗收不合格等語,有核二廠96年7月27日以D核000000000Y號函、物料驗收不合格通知單在卷可稽(原審卷第50、51頁)。
⒉弘祥公司主張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⑶係規定就冷凝管鐵質
部分之磁滲性為檢測,並非就全套管檢測磁滲性等語;核二廠則辯稱最大磁滲性不可超過1.01,係指冷凝管本身之要求,非其中鐵質部分之要求等語。
⒊查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⑶條規定「銅合金固溶(SOLID
SOLUTION)狀態內的鐵質須執行熱處理(HEATTREATED),且其最大磁滲性(MAXIMUMMAGNETICPERMEABILITY)不可超過1.01(THETUBESSHALLBEHEATTREATED
INSUCHAMANNERTHATTHEIRONREMAINSESSENTIALLYINSOLIDSOLUTIONINTHECOPPERALLOYINORDERNOTTOEXCEEDAMAXIMUNMAGNETICPERMEABILITYOF1.01),廠商於交貨時須附熱處理執行過程及磁滲性檢驗之正本報告,並須提供執行及檢驗之廠商資料(含地址及電話、電傳)供本廠審核,本廠並保有向其查證之權利,若不合格或查證做假記錄則該批管全數以退貨並解除合約。」(原審卷第16頁),即就條文所謂「其最大磁滲性」之「其」,究何所指,兩造有所爭執。
⒋原法院就磁滲性檢測及渦電流檢測所爭執之事項,經兩
造同意,咨詢國立臺灣大學 薛人愷 教授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高斌 博士兩位專家,薛人愷教授提出之意見書,其第2點為「系爭冷凝管最大磁滲性檢測係針對全管進行檢測。由於無法將冷凝管內鐵質萃取出再測試,弘祥公司應誤解冷凝管採購規範⑶之規定:銅合金固溶狀態內的鐵質須執行熱處理,且其最大磁滲性不可超過1.01....。系爭冷凝管為銅合金,單純量測純鐵質之最大磁滲性,與本案並無關聯,由於鐵質經由熱處理後已完全固溶於銅合金內,故本案中最大磁滲性之量測重點應集中在銅合金所製成之冷凝管。」(原審卷第239、240頁)。而高斌博士提出之意見書,其中第2點為「磁導率與材料成分、熱處理、冷作加工程度和溫度等因素有關,雖然銅合金內的鐵質成分符合ASTMC70600規範要求,但並不能確保銅合金的磁導率可符合採購規範要求。從許多文獻或參考資料中,不難發現,鐵質的相對磁導率約為5,000至7,000(至少為數千),遠大於採購規範要求的1.01,所以從銅合金冷凝管中萃取出鐵元素,再檢測鐵元素的磁導率是無意義的。因此,磁滲性應指銅合金冷凝管的磁導率大小,而非針對鐵質部分。」(原審卷第241頁),是依兩位專家,均認最大磁滲性之量測重點應在冷凝管,並非針對鐵質。
⒌又工研院就系爭冷凝管磁滲性檢測所為之工業服務報告
,其核准簽名人乙○○亦證稱:磁滲性檢測時,會將管子裁切至適當尺寸,始可放入儀器測試,冷凝管之材料係由銅、鐵、鉛、鎳、鋅、錳混合在一起,原始設計之目的,即希望能均勻混合,始符合某種材料之特性,如單獨將鐵質取出,即非檢驗之目的等語(本審卷第162頁),即證稱冷凝管磁滲性檢測應就全管進行檢測,方符檢測之目的。
⒍再核二廠辯稱磁滲性係指相對磁導率,磁滲性的大小顯
示金屬件內自由鐵之多寡,其比值越大,表示容易磁化之程度越高,而磁滲性所要求之標準,可藉調整熱處理之過程達到,高的磁滲性對材質具有大的腐蝕傷害,系爭冷凝管係用於核能發電廠,為確保核能發電廠之安全性,磁滲性不可超過1.01為其要求之腐蝕最大阻抗,至於鐵本身乃鐵磁性材料,容易被磁化,其相對導磁率遠大於1,最大磁滲性不超過1.01之要求,不可能針對冷凝管中鐵質部分等語。而專家高斌博士亦提出意見表示「鐵之相對磁導率至少為5000至7000左右(至少為幾千),遠大於採購規範要求之1.01,再從銅合金之冷凝管中萃取出鐵元素,再檢測磁滲性,並無意義」等語,已如前述,堪認鐵本身之磁導率即遠超過1.01。則綜合上開專家意見、鐵元素本身材料之特性,及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⑶條開宗明義即謂「銅合金固溶狀態內的鐵質須執行熱處理」,即要求鐵質經由熱處理後須完全固溶於銅合金之管子內,始符合設計之要求,故冷凝採購規範所要求磁滲性不可超過1.01者,應係指鐵質加熱固溶後之全套冷凝管而言,並非單指其中鐵質,是弘祥公司主張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⑶係規定就冷凝管鐵質部分之磁滲性為檢測等語,並無可取。
㈡工研院就磁滲性檢測方式與結果有無不合理之處?
⒈弘祥公司主張工研院所為磁滲性檢驗報告未有檢驗人員
之簽名,且進行磁滲性總磁值測試,係國立清華大學貴重儀器中心之導量子干涉磁量儀,其準確性如何,由何人操作,亦令人質疑;又採購規範僅定隨機取樣2支送驗,僅以少數抽樣檢測不合格即否定全數,規定顯違誠信等語。
⒉查冷凝管採購規範⑸(B)規定「本採購規範⑶之磁滲性
要求,本廠商將於廠商交貨之1500支管中隨機取樣2支送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若有任1支最大磁滲性超過
1.01,則該批管全數予以退貨並解除合約。」,核二廠依上開規定,隨機取樣2支,送工研院檢驗,結果為「2支樣品之SQUID測試結果計算得到的磁導率數據極為接近,顯示2件樣品之材質均勻,無成份不均現象,但是磁滲性(磁導率)數據超過採購規格書規定的磁滲性
1.01上限,因此2件樣品皆不符合規格書要求」等語,有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服務報告在卷可稽(原審卷第82至112頁)。
⒊查工研院就冷凝管磁滲性之檢測方式,係由清華大學提
供SQUID測試原始數據(原審卷第104至112頁),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系爭工研院工業服務報告核准簽名者,即證人乙○○證稱「(服務報告是否依一般正常的程序來做?)我們接到案件先瞭解是否可以提供鑑定,如果可以的話才會收件,這份報告裡所作的檢測包含化學組成分析、機械性質之拉伸試驗、擴展試驗、壓扁試驗、磁滲性,都是依照平常的作業程序來做,並沒有不同。」、「(問:這份報告的第23到31頁有磁滲性檢驗的數據,這些數據如何得來?)當初在委託的時候我們有看要求規範,我在工研院內找不到適合的儀器,因為我們工研院都是作比較強磁性的,所以我們聯絡到清華大學,清華大學有很多貴重儀器,有一種叫超導量子干涉磁量儀(英文簡稱:SQUID),適合作微弱磁性的研究,所以我們就取樣,取樣完就把樣品送給清華大學的實驗室,清華大學所做出來的是一種原始數據,要經過運算的轉換,才可以得到磁滲數據。」、「(問:清華大學做完後給你們,為何沒有簽名?)清華大學的貴重儀器中心是屬於國科會,支援各個不同領域的研究,操作人員只提供原始數據,各個單位再依照原始數據進行判斷,進行分析,所以清華大學並不是最終的報告,工研院進行演繹分析之後會對報告負責,最後是由工研院在報告上面簽名。」、「(問:磁滲性檢驗的結果?)列在報告的磁滲性後面的討論,大概都超過1.3以上。
」等語(本審卷第161至163頁背面),即工研院實際進行分析判斷之證人乙○○證稱磁滲性檢測方式,係由清華大學提供原始數據,再由工研究進行演繹、分析與計算,而得至鑑定結果。
⒋雖弘祥公司主張磁滲性檢驗報告未有檢驗人員之簽名,
令人質疑等語,然清華大學貴重金屬中心隸屬於國科會,以支援各不同領域之研究,清華大學貴重金屬中心之超導量子干涉磁量儀SQUID適合作微弱磁性之檢測,為適合作本件磁滲性檢測之儀器,而專家薛人愷教授意見書亦肯認「『超導量子干涉磁量儀』可以用來量測材料的磁滲性、磁化強度與磁滯曲線,故其為適當之檢測儀器,由於此儀器非常昂貴(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非一般私人公司願意購置。就本人所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轄的部分貴重儀器中心擁有此儀器,必需上網預約排定時間後方可使用....」(原審卷第238頁),益徵超導量子干涉磁量儀為適當之檢測儀器。再清華大學測試之數據,須經工研院進行演繹、分析與計算,並非該收據即最終之結論。清華大學與工研院,均執我國工業技術之牛耳,均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可信性,工研院據清華大學提供之原始數據,由證人乙○○進行演繹、運算後,獲至鑑定結論,並由工研院出具正式報告,且參與鑑定之取樣者、核准者,均簽名其上以示負責,另證人乙○○亦到庭證述其鑑定之過程,自不能因清華大學磁滲性檢驗數據,無檢驗人員簽名,即否定其效力,是其鑑定之結果堪可採信。另弘祥公司主張所稱超導量子干涉磁量儀SQUID有誤差值,準確性令人懷疑等語,僅為其臆測之詞,並未提出證據證明之,亦無可取。
⒌再查「本廠將於廠商交貨之1500支管中隨機取樣2支送
工業技術研究院檢驗,若有任1支最大磁滲性超過1.01,則該批管全數予以退貨並解除合約。」,此為冷凝管採購規範⑸(B)所明定,而冷凝管採購規範為招標文件之一,故此「隨機取樣2支檢驗」之規定,弘祥公司自難諉為不知。再工研院報告2.2「核二廠倉庫會同取樣」記載其樣品#1為「批號061212A-CN1,渦電流檢測編號1B225:....本案取樣第16段至第30段為試件(即管件全長之後方一半)....」,樣品#2為「批號061214A-CN1,渦電流檢測編號3B081:....本案取樣第1段至第15段為試件(即管件全長之前方一半)....」等語(原審卷第85頁),即分別截取管件前方一半、或後方一半檢測;另證人乙○○亦證稱磁滲性檢驗須將冷凝管裁切至適當尺寸方可放入儀器作測試,屬破壞性檢測等語(本審卷第162頁正反面),顯見磁滲性之檢測係屬破壞性之檢測,如一一予以檢驗,則全部冷凝管均將破壞怠盡,是以採取抽樣檢測之方式。
⒍雖弘祥公司又主張採購規範僅定隨機取樣2支送驗,僅
以少數抽樣檢測不合格即否定全數,規定顯違誠信等語。然於一般大數量採購,通常亦以抽驗方式檢查所受領之物,且冷凝管磁滲性檢驗為破壞性之檢驗,亦無可能一一予以檢驗,至全部冷凝管破壞怠盡,採抽樣檢測亦為不得不然之方式;再冷凝管採購規範⑸(B)「隨機取樣2支檢驗」之規定,均於招標時全部揭示,均為弘祥公司所明知,且經其評估始為投標,並非於弘祥公司得標後,始強令其接受此條款,並無何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處;況冷凝管隨機取樣2支,2支檢測結果均不合格,其不合格之比例達百分之百,是弘祥公司主張採購規範以少數抽樣檢測即否定全數,違反誠信原則等語,自無可取。
⒎綜上,工研院就磁滲性檢測方式與結果並無不合理之處。
㈢就「磁滲性不超過1.01」之要求,有無其必要性?
⒈弘祥公司主張國際知名國家對非破壞性檢測標準,例如
美國之ASTM規範、日本之JIS規範、英國之BS規範、德國之DIN規範,均未要求銅鎳合金之冷凝管磁滲性不可超過1.01,故要求磁滲性不可超1.01,實無必要等語。
核二廠則辯稱有關冷凝管「最大磁滲性不可超過1.01」之要求,係建廠顧問公司美國貝泰公司在核二廠規劃階段即已提出之規格要求,非核二廠所獨創,且磁滲性之要求,其目的在於降低腐蝕,亦避免電流檢測時發生誤差,自有其必要性等語。
⒉查ASTM為目前世界上使用最為廣泛、最具公信力之測試
規範,且為一般工業界最基本守則,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⑴)即規定「....本採購案遵循ASTMSPECIFICATIONB-111-04版之規範,凡ASTMSPECIFICATIONB-111-04版內所有與本採購案第⑸項驗收條款相關之規範要求廠商均須予以執行並完成(廠商如採用ASTM外之其他工業標準,如DIN、JIS....等,須附比較表證明其同等或優於ASTMB-111-04標準,並符合本採購規範之所有規定)」(原審卷第16頁)。
⒊但除ASTMB-111-04標準外,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⑸(B)更
要求冷凝管最大磁滲性須超過1.01,就「磁滲性不超過
1.01」之要求,有無其必要性,專家薛人愷教授出具意見書表示「ASTM固為目前世界上使用最為廣泛、最具公信力的測試規範,且為一般工業界之最基本守則。惟在特殊應用中為了特殊目的往往可以增加檢驗項目,舉例而言航太工業及核能即可能為了避免不可預期之事故發生及提高系統的可靠度,常在ASTM的基礎上增加更多的檢測條件以提高系統的可靠度。系爭冷凝管係用於核能發電廠之冷凝系統中,希望盡最大的努力減少事故發生,因而台電核二廠依據貝泰公司所開立之規格,採購時要求冷凝管之最大磁滲性檢測結果不可超過1.01,應屬合理。」等語(原審卷第237頁),另專家高斌博士亦出具意見書表示「美國ASTM挸範適用於一般工業界和核能工業界作為設備選用材料的參考,但核能電廠除遵循ASTM規範訂採購品的各項要求外,在設計要求上,則會再考量設備重要性、設備可靠度、使用環境等因素,於採購規範中增加對其他項目的要求,核二廠依照建廠規劃工程顧問公司美國貝泰公司之要求,增加磁滲性(或稱磁導率,magneticpermeability)不可超過1.01的要求,核二廠做法並無不妥。再者ASTMB-111-04ll版規範要求須執行渦電流檢測,在實務操作上檢測人員於檢測前應了解檢測物的磁導率,否則檢測過程中會受到干擾,所以磁導率對渦電流檢測有其重要性。」等語(原審卷第241頁),是依專家之意見,核二廠除ASTM之規範外,另依建廠規劃工程顧問美國貝泰公司之要求,增加磁滲性不可超過1.01之要求,做法並無不妥。
⒋故縱然ASTMB-111-04版係世界各國公認之標準規範,
該規範並未對磁滲性為任何規範性規定,弘祥公司因而質疑美國貝泰公司之專業何以能凌駕於ASTMB-111-04版規範之上。然核二廠為了降低腐蝕性、增加安全性與可靠性,在ASTM的基礎上,另依據建廠顧問公司美國貝泰公司開立之規格,要求冷凝管磁滲性檢測結果不超過
1.01之規定,且於招標時,揭示於招標文件上,使投標廠商知悉,其規定自無不可。弘祥公司主張無必要性等語,並無可取。又其主張此規定令人合理懷疑隱含綁標意味等語,亦係其臆測之詞,亦無可取。
㈣系爭冷凝鐵質之成分,如符合ASTMC70600規範所定1.0%
至1.8%要求,是否即符合磁滲性不可超過1.01之標準?⒈弘祥公司主張依ASTMB-111-04ll版本規範中,僅規定
系爭冷凝管中鐵質含量應在1.0%至1.8%之間,系爭2取樣之冷凝管中鐵質含量為1.64%及1.69%,自符合標準等語。
⒉查依工研院之工業服務報告,系爭2取樣冷凝管之鐵含
量為1.64%及1.69%(原審卷第100頁),惟冷凝管磁滲性檢測,應全套管進行檢測,非僅就鐵質部分檢測,已如前述,且除ASTMB-111-04ll版本之標準外,亦應符合冷凝管採購規範關於最大磁滲性不超過1.01之規定,是系爭2取樣之冷凝管,縱符合ASTM之規範,仍無從認即符合冷凝管採購規定關於磁滲性之要求,是弘祥公司主張已符合標準等語,自無可取。
㈤系爭冷凝管其最大磁滲性是否符合不超過1.01的要求?
⒈查依工研院96年5月10日作成之工業服務報告,弘祥公
司提出之冷凝管,經抽樣2支檢驗後,並不符合最大磁滲性不超過1.01之要求。
⒉弘祥公司主張工研院耗時3個月檢測磁滲性,為何不使
用即時顯示數據之現代儀器,3秒鐘內即可測得數據等語,並提出設備說明等件為證(原審卷第125至127頁),然依該設備說明,弘祥公司所稱即時顯示數據之儀器,應係簡易儀器(EASYMEASUREMENT),而冷凝管須隨機取樣2支送工研院檢驗磁滲性,此為冷凝管採購規範⑸(B)所明定,何以該簡易儀器檢測之結果,更勝於工研院利用價值千萬元之精密儀器檢測後出具之專業報告,弘祥公司亦未提出合理之說明,其主張並無可取。
⒊末弘祥公司主張核二廠進行磁滲性檢測時,未通知伊,
且檢測項目,除「壓扁測試」由工研院執行外,其餘皆委外檢測,不符合約指定由工研院檢測之約定等語。查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⑸規定「驗收:廠商交貨至第二核能發電廠內之指定倉庫後,依下列條款執行驗收,驗收(含本廠隨機取樣送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各項檢驗,此部份之檢驗費用由本廠支付)時廠商須全程參與,倘有未參與之項目,若因檢驗而產生不合格,廠商須自行負責。」(原審卷第17頁),而冷凝管隨機取樣時,兩造均在場,此觀之工研院工業服務報告第4頁「核二廠倉庫會同取樣」之記載自明(原審卷第85頁),即驗收時,弘祥公司確已參與,已確保其取樣之正確性;至實驗室檢驗部分,業經工研院出具正式報告,並經證人乙○○證稱綦詳,自可採信,並不因工研院檢測時,弘祥公司未在一旁監督,即影響驗收之效力。至工研院報告中,如冷凝管磁滲性原始數據,係由清華大學貴重金屬中心超導量子干涉磁量儀檢測,已如前述,然所有原始數據須經運算轉換,始能得出,此經證人乙○○證述在卷,且檢測結果,亦由工研院出具正式報告,並簽名負責,即符合於冷凝管採購規範由工研院檢測之規定,弘祥公司主張不符合約指定由工研院檢測之約定,自無可取。
八、關於渦電流檢測部分:㈠系爭冷凝管執行渦電流檢測時,是否須藉由該冷凝管所含
鐵質成分提供應力產生訊號?查專家薛人愷教授於原審出具意見書謂「系爭冷凝管執行渦電流檢測時,並不必然須藉由冷凝管所含鐵質成分提供應力產生訊號,只要是金屬導體均可進行。弘祥公司主張若冷凝管內無鐵質成分即無法進行渦電流檢測與事實不符。」(原審卷第240頁),另專家高斌博士意見書亦稱「渦電流檢測為檢測金屬導體是否存有瑕疵之非破壞檢測,亦即只要能導電的材料就可執行渦電流檢測,其原理為將線圈通過交流電,則會感應出交變磁場,當線圈接近金屬物體表面時,金屬物體會受到磁場變化,而感應出渦電流,此渦電流又會感應出另一磁場,作為檢測訊號使用。因此渦電流檢測係利用磁場改變產生訊號來進行檢測判斷,而非利用微量鐵質成分提供應力來產生檢測訊號。」(原審卷第242頁),是以綜上可知,冷凝管執行電流檢測時,並不必然須藉由冷凝管所含鐵質成分提供應力產生訊號,只要是金屬導體均可進行。弘祥公司於原審主張若冷凝管內無鐵質成分即無法進行渦電流檢測,並無可取。
㈡系爭冷凝管1,500支渦電流檢測量結果為何?
⒈核二廠辯稱冷凝管執行渦電流檢測結果,有瑕疵信號厚
度比例大於10%之冷凝管共有25支,並提出冷凝管渦電流檢測結果為證(本審卷第156頁),另主持冷凝管渦電流檢測之證人丙○○亦證稱:瑕疵信號厚度有於10%,即厚度僅有90%之冷凝管共有25支,此會造成應力集中於冷凝管中較薄之點,會造成劣化,檢測方式是將檢測用探頭伸入管子內,在管子內形成渦電流,藉由發出之信號檢測管子薄之程度等語(本審卷第164頁),故渦電流檢測,是藉由檢測用探頭在管內形成之渦電流,以檢測管壁有無厚薄不均,而系爭冷凝管執行渦電流檢測時共有25支不合格。
⒉弘祥公司雖主張當時檢驗時,僅7、8支不合格,且不合
格者,可能是進口卸貨時,基隆港下雨,潮濕物件致影響檢測結果,且渦電流係由核二廠自行檢測,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況檢測渦電流時,未立即將電腦搬到現場判讀,其嗣後分析過程伊未參與,與採購規範第(5)之規定有違等語。然系爭冷凝管既係核二廠採購,即為買受人,則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自行檢查標的物,本即為法之所許;又證人丙○○領有財團法人臺灣非破壞檢測協會高級檢測師資格證書,此經其作證時當庭提出(本審卷第164頁),堪認其具有進行檢測之專業能力,且渦電流檢測是由機器進行,應無操作者主觀意識,其檢測之結果,自堪採信。
⒊再執行渦電流檢測時,弘祥公司法定代理人亦在場,此
為兩造所不爭執,證人丙○○證稱渦電流檢驗,仍須以電腦判讀,須將資料拿到辦公室,再從電腦分析,除非將電腦搬到現場才可能當場判讀等語(本審卷第164頁背面),是弘祥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未參與電腦判讀部分。然證人丙○○亦提具冷凝管渦電流檢測結果,並於本院審理證述在卷,自堪採信,如弘祥公司認須現場以電腦判讀,亦可於驗收當場表示意見,詎其至檢測結果對其不利時,始質疑驗收之效力,自無可取。
⒋系爭冷凝管渦電流檢測1,500支中共25支不合格,就扣
除25支外合格之部分,弘祥公司固主張依2位專家之意見,若渦電流檢測合格者,則磁導率即合於標準,並無過高情事等語(本審卷第209頁),若系爭冷凝管抽驗結果,磁滲性未符採購規範之規定,已如前述,弘祥公司以渦電流檢測合格反推磁滲性未過高,亦嫌速斷,並無可取。
九、末查系爭冷凝管隨機取樣2支送工研院檢驗,最大磁滲性均超過1.01,而渦電流檢測結果,共25支不合格,已如前述,核二廠依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⑸(B)、⑸(G)全數冷凝管予以退貨之規定,未經複驗,以96年8月14日D核二字0000000000號函解除契約,自屬有據。弘祥公司雖主張冷凝管採購規範⑸(B)、⑸(G)違反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須複驗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另未充分告知及提供檢測項目之資訊,顯違誠信等語。然查:
㈠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
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惟此條款係就驗收結果不符時,得彈性處理之方式,且細繹政府採購法制定之目的,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則系爭冷凝管採購規範,為核能運轉安全,採取更嚴格之採購品質,於驗收不合格時,未採複驗規定,減少使用瑕疵產品,致影響核能安全之疑慮,其規定自非無效。
㈡弘祥公司主張冷凝管採購規範⑶未明確表示磁滲性檢測係
由全套管為之,且僅規定最大磁滲性不可超過1.01,惟究以何方法進行檢測,亦隻字未提,有欠公允等語。惟冷凝管採購規範之驗收項目,於招標時均已明示,而依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3.1規定「投標廠商須審慎詳閱招標文件,充份瞭解可能影響其報價成本之招標條件及需求。倘發現本招標文件有矛盾或有疑問之處,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請求釋疑期限以前,以書面提請澄清。招標機關將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以前以書面答請支釋疑廠商之問題。」(原審卷第38頁),則弘祥公司於投標前,應審慎評估其提出之產品能否符合招標條件及需求,如認為冷凝管磁滲性之規定語焉不詳,標準不明,有不符驗收之疑慮,即應依上開規定請求核二廠釋疑,甚或放棄投標;然其未及時請求解釋即為投標,顯即同意以核二廠之標準進行驗收,則核二廠以招標時公告之規範進行驗收,並無違反誠信之處,弘祥公司於得標後,始質疑驗收標準,顯無可取。
十、綜上,系爭冷凝管採購案,並無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1.4.2關於複驗之適用,核二廠依冷凝管採購規範第⑸(B)、⑸
(G),隨機取樣2支送工研院檢測磁滲性均不合格,及執行渦電流檢驗共25支不合格,逕予解除契約,自為合法,而依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14.1.4「如解除契約,招標機關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一切付款....」之規定(原審卷第34頁),核二廠辯稱其無庸給付弘祥公司價金18,309,375元,及返還履約保證金1,245,000元,為可採信,弘祥公司主張核二廠以不當行為阻止付款條件成就,視為已驗收合格,應給付價金及返還履約保證金,自屬無據。從而,弘祥公司依財物採購契約條款之約定,請求核二廠給付19,554,3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原審判命核二廠應於將弘祥公司所交付之冷凝管交由工研院檢測之總數達1,500支時,給付弘祥公司19,554,375元,自有未合,核二廠上訴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弘祥公司就對待給付及遲延利息上訴部分,因其請求既經駁回,對待給付部分即失所附麗,另原審駁回遲延利息部分,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駁回其上訴。
十一、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之方法,經核於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二、據上論結,本件核二廠之上訴為有理由,弘祥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碧玲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