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城小字第59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複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呈祥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