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52號
原告 胡玉珍
法定代理人 鄧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宇建築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