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148號
原告 劉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弘杰 間返還支票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計算式:5萬元(押金)+14萬元(7張未到期支票金額)=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三、提出未到期7張支票票根。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