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一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公然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前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育興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