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緝字第九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林振鍚 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振鍚業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中市衛醫院字第0三五號死亡證明書、台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之戶謄本影本各一紙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蘇孫波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