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乃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志成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乃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志成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