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882號
原   告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幼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世強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3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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