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21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玎將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巷○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許瀚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慧敏
住高雄市○○區市○○路○○○號7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豫新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4年度鳳簡字第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3,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
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