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余昆汯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昆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兼具保人余昆汯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其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余昆汯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乙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辦案進行單、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4年11月5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既所附之拘票、報告書、照片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受刑人兼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是核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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