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二九九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訴訟代理人 徐慧雯 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十一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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