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四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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