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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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