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57號原告 李佳真 被告 黃阿美 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4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查報:⑴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附存摺之封面(應有金融機構名稱、帳號);⑵存摺記錄顯示「網頁」,其網頁內容;⑶該存摺之金融機構為何在存摺記錄作「投資理財」、「澳幣」等內容之登載;⑷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稱現金新臺幣24萬2千元,如何計算得出。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