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忠義 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 律師
蘇志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忠義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忠義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27日、28日接受測謊之後,竟於104年4月5日欲搭乘飛機前往印尼雅加達,於同日11時30分許,在桃園機場第二航廈欲出境時為航警局留置,經警方持拘票前往逮捕。被告顯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7月4日執行羈押、初次羈押期限為105年10月3日,又延長羈押2月、2月、2月,至106年4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案被告王忠義先為母親投保意外險,又於103年10月5日帶母親到南投縣○○鄉○○村種○溪遊玩,母親溺水死亡,死後經解剖受有「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X10公分)、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及左右肩部肌肉出血」等傷害,被告涉及強壓母親入水使之溺斃,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人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於檢察官104年3月27日、28日安排測謊之後,竟欲搭飛機離境,幸在機場被警方攔下。被告曾有逃亡之事實,且被訴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再參酌被告被起訴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予停止羈押,被告再度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且本院已依照辯護人請求,針對死者 王蔡秀猜 之傷勢及成因,重新再送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鑑定,目前正鑑定中。故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