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志堅 訴訟代理人 劉昌坪 律師
李劍非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陳善助 訴訟代理人 陳丁嘉
王淑錦 盧國仕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善助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前於民國105年12月8日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宣判後,被上訴人代表人於106年1月16日變更為陳善助,為本院職務上所知悉, 爰本 於首揭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命陳善助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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