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原告 郭政權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蔡瑞煙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林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