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975號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人壽保險(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 伴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薛清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請求之違約金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