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880號債權人升揚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登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秋閑 即南台灣消防設備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買賣契約及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