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原告 黃朱盛梅 原告 黃荏伊 被告 黃德煌 被告 黃祥宸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葉育宏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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