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參佰伍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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